營業規章 Rules

一、營業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二、客戶租用本業務,其權利義務關係,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章之規定。

一、本公司所提供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利用第一類電信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一、系統設定費(用戶因故中斷使用後之後台系統重新設定另收之費用,目前免收此項服務費用)。

二、系統安裝費(集合式大樓每戶裝機費用為800元,別墅型裝機費用為1000元)。

三、基本使用費(本公司建置、維護之成本對價)共有四種計費之費率,經主管機關報備核准後市場定價如附件一。

四、用戶租用本業務,應檢附二種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用戶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第二證件號碼及住址等資料,用戶如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該機關(構)公文書作為識別用戶身分之證明文件。證件         號碼,於外國人申請時,指護照號碼及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認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於法人申請時,指公司登記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自然人申請時,指身分證號及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社區包棟方案則需由本公司與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服             務合約後方得以生效。

五、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外,本公司並於網路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部分需於變更前告知用戶,始得以新費率收費。

六、租約期滿時資費如有調漲時,客戶享有選擇權,得以主張停止與本公司 之履約責任,並不受違約條款之限制與處分。

一、本公司因業務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附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二、本公司因業務需要,依法令規定得使用用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前項資料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便於業務所需及寄發帳單使           用,惟本公司須依主管機關法令規定範圍內使用該等資料。

一、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部份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二、客戶租用本業務自本公司設備完工並可供使用之翌日為起租日,由起租日開始計費。申請終止租用時,以客戶通知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           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本             公司得視業務性質或配合客戶特殊需要另訂起租日或終止租用日。

三、客戶應按所約定之租用方案或優惠專案繳納各項相關費用。客戶於租用後若欲變更前所約定之方案或專案,可填妥變更申請書通知本公           司,該項變更於本公司收到申請書之次月生效。客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             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經再限期日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客戶所積欠之費用,客戶仍須繳納。客             戶對本公司之服務等事宜有異議者,得利用本公司公佈之服務電話申訴。

四、客戶申請暫停使用時,自申請日隔日起停止收費。

五、因欠費致招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日不收服務費,至復機啟用日起開始計費。

一、本業務各系統運作時間為每週七日,每日二十四小時。

二、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七日前公布或通知客戶。當月通信阻斷累計在十二小時以上者,           每十二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

三、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但客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客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         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除依前項規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         任。

四、用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阻斷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         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十二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         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五、如因一類電信公司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有責任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經查明原因後,非因本公司責任之         所在,本公司不負責用戶之損失。

一、用戶在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公司服務專線:04-22973621、傳真專線:04-22959820、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67267(僅受理室內電話受話)
       公司電子郵件:service@ms1.hisky.com.tw。

二、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訴事項,於兩週內給予口頭或書面簽覆。

三、客戶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保護、網際網路Internet國際慣例及其他法令之相關規定。

四、客戶應備妥連結網際網路所需之一切軟、硬體設備,本公司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五、本公司無法保證客戶自網路所擷取資料之適用性、正確性與完整性。如客戶因此而產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時,本公司一概不負任何責任。

六、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客戶不得違法使用,其資訊擷取相關法律責任須由使用者負擔。

七、客戶與資訊提供者間因使用本業務而發生紛爭,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客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租用,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有違反使用服務契約條款、相關法規命令或危害通信情事者。

九、本公司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客戶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和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客戶已繳費尚未達使用期限者,應扣除實際使用日期後折算現金退還客戶。

十、用戶對於個人之帳號及密碼負保密之責,並就其密碼及帳號下之一切活動負責,即凡以該帳號或密碼所為之行為,均視為客戶本身之行為。本公司對客戶違反本款所生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一、本公司對用戶之個人電腦連線資料絕對保密,並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十二、本公司對於曾經違反本約,信用不佳或有不良記錄之客戶,保留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

十三、經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服務項目,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規章自公告日施行。